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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法93|挪用特定款物罪分析

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山西省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委会主任,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山西省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3日担任山西省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党支部书记。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负责大方山村全村的日常事务,主持全村的全面工作。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系凌井店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协助乡政府负责大方山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2年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将其额外争取的危房改造指标的资金用于大方山村危墙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经会议决定由吴某某负责资金的筹集,路畅负责资料的管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协助阳曲县凌井店乡政府实施大方山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解决农村特困户的居住安全问题”,实行“专项专用,分帐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但为解决大方山村村委工作经费(环境卫生整治等)不足,村集体建设项目危墙改造资金缺口等问题,仍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该村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王某、路某、吴某7等村民的名义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并采用虚报套取及截留回收等方式,挪用国家危房改造补助专项资金合计602900元用于大方山村危墙、道路、文化广场等村容村貌整治项目支出。


罪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