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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攻防教程”

去年不知为何,连续办理了两宗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而且两宗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协议离婚时,女方都放弃了直接抚养子女,过了一段时间后就“后悔”了,想通过到法院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可是真的有那么容易吗?

本期专栏,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你想象中的场景:

(插入一张gif图)

法庭之上,口吐珠玑,叫人闻者伤心,听者落泪,觉得不变更抚养关系不行。笔者以前也是这样想的,但这都是电视剧演出手法罢了。

实际上是怎么样子的呢:

“原告未能举证佐证婚子女不宜由被告携带抚养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诉请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笔者对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已有判例分析,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采取维持原来的抚养关系不变更。

这是因为法院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判,若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为人父母,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肯定都是非常重视的,都想尽力争一争的。(反正案件受理费又不贵...如果能调解结案的,甚至只要50块)  

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传授给各位“攻防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技巧。若不想请律师的,在案情不复杂时,也可以“照单抓药”,亲自动手。

(温馨提示,律师均为久经“习艺”,若有条件,尽量购买付费法律服务)


1.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原告、被告及子女的主体信息

含: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2)诉状/答辩状

具体写作可自行百度或购买付费法律服务,突出变更/维持抚养关系的必要性。

(3)证明己方收入、居住条件的材料

含:单位开的工作证明、收工资的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明己方收入稳定、良好,居住条件适宜子女成长,能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4)亲子关系材料

含:与子女的生活照片3-5张,为子女成长所承担的支出证明等,证明己方关爱子女,积极承担抚养义务。

(5)其他

含:抚养规划等(重点写清楚探望权的约定,具体写作可自行百度或购买付费法律服务)


2.攻防技巧

攻防必须要围绕法律法规及裁判思路!《意见》十六条是关键中的关键,攻防时应围绕该点,证明己方不存在或对方存在《意见》十六条的情形。此外,各位亲自下场时,请千万注意着装(当然不需要穿西装这么夸张,但起码要大方得体)。而且要千万注意庭审言辞及情绪控制,尽量不要有情绪失控的行为。


结语

从法院或者说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需要各位父母厘清概念,有关子女抚养并不是类似财产一样对子女作出的分割,作为婚生或者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子女,均应对该子女承担相应的法定的抚养义务,双方均应关心爱护子女,从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子女以支持或帮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最有利条件,使他们早日成为心智健康、有学识的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