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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宜认定有效

——以村居咨询热点为素材

【前言】

宝言律师成立以来,积极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接触了丰富的案件类型。本文以宝言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写作素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

继承开始前 放弃继承 意思表示有效


【案情】

肖某、王某夫妇育有二子,分别为肖甲、肖乙。肖某、王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父亲肖某去世后,由母亲王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王某在世时,弟弟肖乙曾签订《放弃继承承诺书》,承诺因哥哥肖甲一直打工帮衬家里,母亲去世后不和哥哥争房子。但是王某去世后,弟弟肖乙因大学毕业后需要房屋居住,也想继承房产。肖甲认为肖乙之前已表示放弃继承,不应享有继承权,肖乙认为放弃继承的承诺发生于继承开始前,现反悔,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其应有的份额。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乙于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肖乙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应当依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律师分析】

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行继承法规定放弃继承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处理前。但对于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是否能够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通过alpha系统大数据查询审判结果如下:

其中,查询相关案件共计174件,其中69件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有效,105件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无效。即,继承法理论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权的,不产生效力。

但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放弃继承,又称继承权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放弃继承,其实质为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行为。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预期遗产利益如何分配的约定,在条件成就及期限到来时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的表示不得随意撤销。理由如下:

一、放弃继承行为是有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是一种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混合型权利,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弃继承行为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故,自行为人作出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开始,该意思表示成立。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自行为人作出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开始,该意思表示生效、有效。

二、放弃继承是一种附有期限且附有条件的行为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开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可期待的遗产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约定的放弃继承的条件才能成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与其此前声明放弃的遗产不一致时,放弃继承的承诺便不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亦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提前放弃继承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以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共同规制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继承权作为一种纯粹的私法权利,继承人是可以将其放弃的。在遗产实际分割前,继承人对其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对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评价,可以依据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来具体认定:

第一,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若确实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当然对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年除斥期间】。

第二,如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为保护其他继承人的信赖利益,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是否准予撤销还应结合其撤销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不应允许撤销,在具体案件中,应确定撤销请求是否具有正当性,并严格把控。


结合到本案,继承开始后,涉案的遗产范围无变化,肖某、王某生前未对遗产作出处分,也未留有处分遗产的遗嘱,且《放弃继承承诺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公序良俗,故涉案的《放弃继承承诺书》应认定为有效。


【引申思考】

顺德村居民仍普遍存在着分家习俗。分家协议中往往涉及父母与子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在内整个家庭的合意,内容包括事前遗产分配、事前的放弃继承和其他权利义务安排,若否定该事前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必然导致各方利益失衡,又与长期普遍被群众所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极大的影响社会稳定、减损法律的权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已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