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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言律师】原创文章之2019年经典案例 |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不诉案

【宝言律师】原创文章之2019年经典案例 |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不诉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一间家具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同时其将自有的房子出租。夏某与异性朋友租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张某某因索租而与夏某相识,案发前一个月左右夏某失恋后独居,张某某遂与夏某联系密切、言语暧昧。

2017年12月1日晚上,张某某为索取夏某拖欠的租金而到夏某房间索租,张某某与夏某待在该房间一个多小时,在索要租金期间张某某与夏某(身份证年龄为15岁)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某离开夏某所在房间,夏某清洗完下体后一边与张某某微信聊天,一边向夏某的朋友倾诉,据夏某及其朋友的言词证据表明夏某在张某某离去后向其朋友告知此事,夏某的朋友遂在当晚23时左右报警称夏某被强奸,张某某在当晚24时前于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12月2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9日,经某区公安局批准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张某某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案件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为由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2日,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二次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焦点

双方在平和状态下发生性关系,独居的夏某在事后称其系未成年人、并非自愿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在供述称系与夏某发生性关系来抵扣房租(性交易),故张某某辩解不构成强奸罪;夏某系独居女性,夏某身份证年龄为未满十六周岁,张某某辩解不知道夏某系未成年人。


律师分析

鉴于本案双方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各执一词,笔者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结合与夏某有关的客观事实来评价其主观心理状态,而与其有关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

(1)案发前夏某虽失恋独居,但据夏某称另有一名异地恋的男朋友,有性生活,夏某在当地工厂打工,案发前曾与异性朋友在案发现场合租,案发时独居在案发现场。

(2)双方承认,案发前,夏某已欠租1个多月,当晚张某某与夏某曾在房内协商了1个多小时关于房租的事情、也协商过性交易。

(3)案发现场在夏某的居所内,张某某戴着避孕套与其发生关系。案发后夏某的衣物仍然完整,身体也无受伤,在夏某居所的垃圾桶起获该避孕套。

(4)夏某有反抗能力和条件,夏某称力气小没有反抗,现场没有挣扎的痕迹。

(5)双方承认,性关系结束后,夏某无立即报警寻求帮助,在张某某离去前向张某某要求抵扣房租和水电费。

(6)张某某离开后,夏某第一时间前往洗手间清洗下体,而不是第一时间报警,其清洗完以后将情况告诉其朋友,其朋友再报警。

(7)报警后,夏某称没有答应性交易,被迫发生性关系。

在强奸案“一对一”证据情形下,要求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链的构建过程进行审视,以论证合理怀疑成立。笔者经审查发现,两人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阐述截然相反,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得出张某某明知夏某系未成年人而违背夏某意志而与之发生关系的结论,关键事实审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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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某完全可能不知情夏某为未成年人

首先,夏某案发前在案发现场附近的电子厂工作、有收入,而夏某在工厂上班可以表明夏某已具有独自生活能力,不属于年龄、智力等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其次,据夏某的陈述,案发前曾与异性朋友合租在案发现场,张某某作为房东时常看见夏某打扮新潮和其合租的异性朋友成双成对出入;最后,夏某承认有性生活,且最近一次与其男朋友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在案发前几天,夏某在案发前和张某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暧昧。

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夏某的个人经历,“毕竟身份证年龄15岁的女性,在异地他乡打工独居且有固定性伴侣的情况并不多见”,公安机关向夏某致电约谈,但夏某均以在老家为由拒绝配合,夏某拒绝作证的行为表明夏某理据不足。

前有夏某的工作、感情生活、独居的个人经历及其与张某某的聊天内容,后有夏某拒绝配合侦查,从常情、常理来看夏某可能心虚,且其行为均与成年人无区别,虽然夏某的身份证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但是也足以证明从正常人的角度无法认知夏某系未成年人。

二、夏某有风险认知能力,明知有风险仍置其于风险中

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知,夏某详细陈述了性关系的过程,表明夏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良好、神志清醒,不存在受迷惑的情形。案发前,夏某亦描述两人在房内和平协商了1个多小时性交易的事情,夏某明知或者可能预知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风险,但夏某仍将其置身于风险之中;若夏某不愿意,则其自陷风险的做法又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夏某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夏某陈述不真实

虽然夏某一开始称不同意性交易,但是在询问时承认其在张某某离开前要求张某某抵扣房租和水电费。虽然夏某陈述张某某强行脱掉其衣服,但是民警在现场搜查中未见衣服撕裂或者挣扎的痕迹、夏某在被询问时称其衣物完好无损。虽然夏某称其反抗过因力气小被张某某压制了,但是民警在对夏某的体表进行检查时却没有发现体表有伤痕。

设想一下,若是不同意性交易,为何会在张某某离开前要求抵扣房租和水电费,且在案发后仍通过微信沟通?若是被人强行脱掉衣服,衣服岂会完好无损?若是与人反抗、拉扯过,哪会体表无伤痕?

虽然夏某陈述包含的细节具体,能够详细描述协商性交易的过程、性关系发生的环境、张某某的暴力方式,但是对夏某陈述的连贯性进行审查时出现了不符合常理的转折且对张某某有利,对夏某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时出现无法印证一致的多个疑点,表明夏某的陈述不真实。

夏某陈述无法连贯地否认性交易的事实、夏某被压制反抗的陈述也无法得到在案间接证据的印证,办案机关亦不能搜集新证据证明存在性侵行为,现有证据难以排除本案存在性交易的合理怀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总结

案件经过辩护团队的努力,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同时,也让笔者对该案的不寻常之处进行了反思。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在张某某与夏某各执一词的状态下,无明显暴力的强奸犯罪很难直接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无法依靠常规的暴力伤痕等认定犯罪事实。律师在间接证据审查上要格外谨慎,紧紧围绕证明对象组织、应用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应当具有相对足够的数量,间接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不能互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