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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月7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下,本次立法有哪些地方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注意。

一、保护对象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第二条便规定了“农民工”的定义。但“农村居民”本非劳动法的概念,笔者认为对司法实践而言,最优先的识别标准可能是“农业户口”,所以若用人招聘“农业户口”的员工,应当注意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要落实实名管理

《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名制管理,亦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形式审查与备案义务。用人单位涉诉时,若抗辩对劳动者是否为农民工或是否年满16周岁等并不知情的,被仲裁机关或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极低,因为《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实行实名制管理。为此各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时,除检查是否与身份证一致,还应当复印劳动者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并成册保留,避免承担未履行实名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支付工资要合法

《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支付形式为货币,支付手段为银行转账或现金。在法律上,“应当”就是指原则上,除非立法另有规定,为了避免涉诉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而且该银行帐户应为劳动者本人名下(而非其他家属)。

此外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若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可能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支付工资日不得顺延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此条其实是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重申,用人单位应当在“放假”前就必须发放工资,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

五、台账必须保留好

《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条例》一是要求台账保留期限更长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保留两年,《条例》则要求三年;二是《条例》要求台账的要载明双方信息;三是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基于便利起见,一律保留三年台账,且台账应根据《条例》要求做好,此外还要做一式二份的工资清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否则在涉及劳动报酬等纠纷时,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单位将可能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允许挂靠要谨慎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此条影响的主要是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挂靠”在自己名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条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挂靠人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欠薪跑不了

《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未清偿的,作为原主要出资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也必须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八、立体监督

《条例》规定了一套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一是主体上,《条例》不仅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安、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的职责,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年团等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权利与责任;二是法律责任上,涵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失信机制等等。《条例》彰显了立法者的决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零容忍。

九、结语

用人单位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编制、保留好相关台账,以防范法律风险。此外,想了解更多关于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可以关注本微信公众号查看历史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