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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法103|强迫劳动罪分析

案例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可以利用智障流浪人员进行搬运工作赚取钱财,于是便成立了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天天搬运公司。随后,张某某开车到惠州、河源、兴宁、梅州城区寻找流浪人员,发现有合适的智障流浪人员时以食物、烟、水等引诱上车,并将他们载到梅州市梅县区租赁的一店铺居住,后又于2018年4月份搬到梅州市梅县区出租屋居住。张某某先后募集了10多名智障流浪男子,在出租屋内对流浪智障人员采用谩骂、殴打的方式进行搬运培训。

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承接了美匠陶瓷店、众耀物流公司、百盛佳超市、平某贸易公司等企业的搬运业务,并于2018年4月和7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温某某和王某某,在流浪智障人员做搬运工作时协助其开车接送和看管。张某某联系好业务后,通知温某某和王某某搬运的时间、地点,由温某某、王某某驾驶张某某的粤M×××××号牌小型面包车、粤M×××××号牌小型面包车或一辆无号牌黑色日铃牌女装摩托车接送智障流浪人员出外做搬运工作。在做搬运工作过程中,如果智障流浪人员不会或者不肯干活,张某某、温某某和王某某会趁周围没人注意时,大声呵斥、用手打、用脚踢或用鞋打智障流浪人员,强迫流浪人员干活,晚上回到租住地后,张某某、王某某还会以谩骂、手打脚踢等方式继续教训该智障男子。在每晚睡前,王某某负责将一楼大门用钥匙反锁,防止智障流浪人员逃跑。


从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1日期间,张某某通过强迫智障流浪人员做搬运共获利约25000元左右,期间除了支付一名流浪人员1000元工资外,未支付其他流浪人员工资。


罪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法律法规汇总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

六、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1条修改为:[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