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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法95|危险驾驶罪分析

案例

2019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酒店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驾驶的一辆粤E×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覃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15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罪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依据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进行判断。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即使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也不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果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 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佛山市公检法司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018年1月18日,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直政法部门、五区政法委和区直政法部门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佛山市办理“醉驾”案件联席会议,会上,与会人员对《关于醉驾犯罪相关问题(建议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建议,就我市办理“醉驾”案件相关问题达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立案标准

    经过现场检测,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于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在100mg/100ml以下,经过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间值与检验》规定的≥80mg/100ml 醉酒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人,也应立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清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醉驾案件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最长不超过三日;对不符合速拥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诉前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隐匿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确有需要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被告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迫逃。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和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 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被告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等有关事实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血液检测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犯罪嫌疑人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管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 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但仍然驾驶该机动车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杭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在三年内、醉酒驾驶在五年内被处罚过的。

    缓刑一般对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

    2、醉酒驾驶各类汽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计算。判处缓刑的,加倍计算罚金。拘役一个月以上的,累加计算罚金。